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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对企业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处罚

    信息发布者:杨志荣
    2017-06-24 10:19:36   转载

    行政法规】      

    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(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) 第五十条    

         

    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(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) 第五十条      

    1.立案责任:发现有单位存在违反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,予以审查,决定是否立案。属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的,发回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立案;属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安置的,市级民政部门立案。2.调查责任:市级民政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责成专人负责,及时调查核实,与有关单位协调沟通,责令限期改正,完成安置任务。3.审查责任:审查案件调查报告,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第五十条规定,有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、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、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等行为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。4.告知责任: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制作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送达当事人,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。符合听证规定的,制作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。5.决定责任: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,载明行政处罚告知,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。6.送达责任: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。7.执行责任: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,对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,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,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。8.其他: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      

    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五条-第六十二条      

    《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》第四十条-第四十二条      

 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     

    安置科      

    忻州市民政局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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